
(二)公式指标取值聚财略
前文公式7.2和公式7.3中的一些具体指标应该怎么取值是信贷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商业银行与监管、信贷前台与中后台经常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的地方。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给出更明确的取值说明,因此各商业银行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执行。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可以由总行信贷部门研究给出取值规范和流贷测算公式报当地监管备案,以避免后续监管检查和审计中可能出现的麻烦。
1. 销售利润率
企业损益表(利润表)中的利润项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计算利润率时,应分别与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对应来计算销售利润率。在信贷实践中具体怎么取值还是要回归到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来考虑。
—如果贷款用途是主营产品的生产、主营业务经营的聚财略,那就取主营业务利润率,即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贷款用途是企业整体生产经营,就要取营业利润率或者利润总额利润率,即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从损益表(利润表)看,销售利润的取值就表示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范围,如表1所示。如果取主营业务利润,则表示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主营业务成本的支出;如果取营业利润则表示贷款可用于支付三项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如果取利润总额,则表示贷款可用于支付营业外支出。但无论如何不能取净利润数据,因为按照规定,贷款不能用于权益支出,也就不能用于支付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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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款人自有资金
按字面意思理解,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权益资金。在业务实践中,自有资金通常是指未分配利润、当期净利润与折旧之和,扣除资本性支出、股利支付后,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但需要注意,自有资金不能取负数,即扣除资本性支出等项后,如果小于0,不能以负数代入公式中,否则“负负得正”,结果变成多增流动资金贷款了——自有资金扣除项中的资本性支出、股利支付等属于权益性支出,按照监管规定,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支付。
3. 其他营运资金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商业信用、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可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生产的其他融资。例如,本书中经常提到的企业“预收货款”,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如果预收款余额够大、存续够久,也应考虑列入营运资金。
需要提示的是聚财略,企业的各项保证金、定期存款、理财投资等长期、固定、特定的资金占用,应该从可用营运资金中剔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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